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如何分担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2月版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的分担需要发承包双方理性对待,发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或招标文件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发承包范围、合同方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提出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可约定以下风险的分担:
(1)关于国家法律发生变化。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例如,发承包双方可将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在合同中约定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予调整,减少或避免因计税理解不一引起争议。
(2)关于市场价格波动。一种意见认为人工费的变化是可以预测的,无须单列调整,如《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没有把人工纳入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指数法对人工、主要材料进行调整。
(3)关于工程变更。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规范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在合同中进行更为详细具体的约定,但需注意不要用施工总承包的思维,继续采用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标准来约定工程总承包下的工程变更,避免引起合同纠纷。
(4)关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根据我国的地理环境,不少情况下地质条件是可预见的,如北方的黄土高原、沿海的冲积性平原等,对建筑目标有影响的地下溶洞、暗河、古墓有时不可预见,需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
(5)关于不可抗力。实际施工过程中,何为不可抗力,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形成基于不可抗力事件归责原则的风险分配。
本文2024-07-31 15:19:39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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