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模式选择条件是什么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7-31浏览:82139收藏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2月版

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模式,对于工程实施的管理导向是不同的。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是过程控制导向,而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FIDIC银皮书(1999版)序言明确指出,采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时,“雇主必须理解,他们编写的‘雇主要求’在描述设计原则和生产设 备基础设计的要求时,应以功能作为基础”,“应允 许他(指承包商)提出最合适于他的设备和经验的解决方案”,并“应给予承包商按他选择的方式进行工作的自由,只要最终结果能够满足雇主规定的功能标准”。

根据上述功能或结果导向的理念,在EPC模式下,承包商应有根据其经验和能力进行项目策划、优化设计、选择设备与制造工艺以及施工方案的权利,而不应受到业主的不当干扰,只要工程完工后其结果是实现了EPC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功能和符合质量标准。

但在工程实践中,业主出于对工程质量的担心,往往对承包商的工程实施进行深度的过程控制,如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严格审查甚至指定工程设备等。

这种严格控制一方面导致承包商无法根据其经验和能力进行优化设计,严重限制了承包商利用FIDIC银皮书设定的价值工程 (Value Engineering) 机制控制和降低实施成本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承包商节约工期和按时完工。

对于银皮书的适用范围,银皮书序言不是正向列举,而是以反向排除的方式做了明确界定,2017版提出以下三点不适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1)EPC不适用于“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的项目。

但在工程实践中,不少业主对于项目都没有做初勘,因而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十分有限,或者给予承包商的投标时间很短,承包商来不及详细消化业主提供的资料,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来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在此情况下,却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是严重不合理的。

(2)EPC不适用于“建设内容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的项目。

地下工程,特别是不利地质条件是工程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在EPC模式下,业主对工程进行发包时,通常只是对工程现场做过初勘,这种初勘有的甚至很粗糙,远未达到承包商可以藉此进行全面深入的地下条件风险评估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并签署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报价已不是合理估算基础上的报价,而是风险转嫁和风险对赌,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并不是承包商在报价中考虑一定风险费或不可预见费就可以解决的(何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承包商很难在报价中考虑与该类高风险相匹配的风险费),所以也就违背了FIDIC银皮书编制的初衷。

(3)EPC不适用于“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的项目。

EPC模式的工程管理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承包商有权对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选用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能对承包商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只要承包商完成的工程符合EPC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就应通过验收,业主就应接受工程,这也是结果导向的真谛,因此形象地称之为“交钥匙(turnkey)”。

如果业主需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那就意味着业主对承包商的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过程控制,这将导致承包商无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造成严重的误期风险。因此,该类项目不宜采用EPC。

此外,由于EPC合同是总价合同,而不是单价合同,因此EPC合同下的结算和支付是以里程碑 (milestone)为节点进行,而不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价的。在实际操作中,每个里程碑都对应占合同总价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只要承包商实现了该里程碑,业主就应支付相应的里程碑工程款。

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每次结算与付款都需要按工程量计价确定,甚至在某些项目上对承包商的最终结算还规定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为准,这实际上是“穿着工程总承包的新鞋,走施工总承包的老路”,甚至比施工总承包还要落后,毕竟,施工总承包下的施工图是由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对投资是可控的,而工程总承包下的施工图已改由承包人提供,出于趋利的目的,谁能保证承包人不过度设计以追求高额利润呢?而此时还以施工图计量计价,发包人事实上对投资已处于失控的状况,这也是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亲自把自己送上这一对自身极其不利的境地的。因此,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计价的,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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