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与DB的适用如何选择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7-31浏览:63684收藏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2月版

由于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分具体模式的差异概括式进行规范,因此在建筑市场上和很多文章中直接将EPC等同于工程总承包,这样一来难免顾此失彼。例如,有文件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这一定义作为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的要求显然更为恰当,但作为对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的要求显然值得推敲,因为,对于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但建设内容不太明确、技术方案不太成熟的项目,更需要由专业的人士干专业的活,由他们去承担更大的风险,更适宜于EPC。因此提出EPC与DB的适用建议。

(1)以下项目采用EPC可较好的发挥优势:

①可以比较准确地定义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如日处理污水多少吨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日生产多少吨水泥的水泥厂项目。

②具有核心生产能力的设备制造企业,具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如成套电气设备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项目。

③“新基建”项目,例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AI、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以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目。

(2)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中,DB模式可以较好发挥优势:

①能够比较清晰地定义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使承包人能准确地理解。

②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基本可由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来定义。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目,都有较为详尽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③若项目中较多的工程内容存在可施工性的问题,DB模式更能发挥优势。在DB模式下,由于承包人自己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施工性能充分在其设计中加以考虑,从而避免传统模式下对设计的可施工性研究不够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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