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如何因应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款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7浏览:86954收藏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绝对值调整人工、材料价差的方式,这一方式表面上看对发承包双方都体现了公平,但总的来看,弊大于利:一是计算繁琐,由于原材料种类繁多、价差调整往往拖到竣工结算,导致施工过程中的期中结算结而不实,竣工结算争议不断,我国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应当与此具有较大关系。1991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文)就明确提出了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的调整价差的方法。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通用合同条件中并列指数法和差额法两种调整价差方式。2008、2013计价规范均已列明上述两种调整价差方式,2014年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又明确提出推进工程造价要素价格指数调价法。目前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人工采用指数法调整,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但各地至今在材料价差的调整方面基本上处于原地踏步状态,导致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中,以“模拟清单”“费率下浮”采用施工图总承包方式用差额法调整材料价差,阻碍了工程总承包过程结算的推行。

由于工程总承包下的施工图由承包人设计,发包时定价的基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后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下的设计概算,不可能再采用施工图计算人工、材料进行一对一的价差调整,因此,本规范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总结国内其他专业工程经验,工程总承包不再采用差额法调整人工、材料价差。仅采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指数法调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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