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下,联合体出现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可以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吗
工程总承包模式改变了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与施工相互独立的地位,进而改变了由设计人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使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机制。因为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变更只能由发包人承担,反过来又造成设计方的责任心不足,从而使工程项目发生由施工总承包提出的因设计修改或变更造成的价款调整或索赔。所以增强设计方的责任感,提升工程设计的质量是发包人的普遍要求,而工程总承包模式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
由于我国对设计、施工实行资质管理,在建筑行业长期专业化分工发展的背景下,目前大多数设计和施工企业只具有单资质,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中出现有设计资质的无施工资质,有施工资质无设计资质的现象,因此企业只好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联合体紧密型的极少,松散型较多,并未形成一个核心,或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而是铁路公安各管一段,联合体内部各管各。甚至有的发包人,对项目总承包采用“拉郎配”式的包办婚姻,变相形成设计单位按发包人意图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但在工程实施中突破合同总价后,发包人又以这是总价合同为由,不予调整价款,造成合同纠纷。近年来,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联合体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职责。
本规范第3.3.4条第一款针对当前存在的联合体承接工程总承包后,实际存在的设计、施工两张皮,仍然习惯性地沿用施工总承包的思维,设计只管设计,施工只管照图施工,反映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不少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标明为设计费多少金额,建安工程费多少金额,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设计人只管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费用的收取,并不考虑工程总承包整个项目的收益,完全不考虑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的施工图的设计变更是承包人的事。而面对设计人对施工图的设计变更,施工人也沿用施工总承包的思维照图施工,完工后仍然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已成了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的奇特现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的,应按照工程总承包的要求,确定牵头单位,统一负责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履行。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由联合体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如发生修改变更,应由设计人和施工人协调解决,由联合体内部消化,不存在施工图设计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向发包人寻求调整的空间。
本文2024-08-07 09:02:19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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