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为什么要区分EPC、 DB 等不同模式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2月版
工程总承包是一个中国汉语词汇,国际上并没有工程总承包的说法,通常使用EPC、DB 进行表述。我国相关法律和政府部门文件、国家标准、合同范本的规定中,都将不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统称为工程总承包,比如《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53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等。
唯一出现EPC、DB等名称的是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二条第(三)项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 (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以及采购施工总承包(PC)规定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并界定“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除该文外,国内现有文件都是将EPC、DB、EP、PC等打包在一起进行规范,统称为“工程总承包”,不存在像FIDIC 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那样专门适用于EPC的示范文本。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中规定,适用范围为“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所附的通用合同条款虽然根据风险划分不同设置了A、B 两个条款供当事人选用,但也无EPC、DB等的明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也未单独区分EPC、DB、EP、PC等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模式,只使用工程总承包这一概念。
目前国内很多工程总承包合同会冠以“EPC”之名,例如“某某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在具体的合同风险分担上并不符合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要求,而更接近于FIDIC制作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分担。此时很难说这些合同名称中冠以“EPC”之名的工程就是EPC。很多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同风险负担条款的工程项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也会演化为与“EPC”毫无共同之处的变体,例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存在的“模拟清单、费率下浮”又回到施工图项目计量计价的总承包合同就证明了这一点。
在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模式在发承包范围、内容方面存在重大区分,对于工程计价而言,特别是在工程计价风险的分担上,更是存在着较大差异,认识不清将导致工程总承包的误用。所以,把握国内工程总承包的习惯用语与国际上EPC、DB术语之间的关系,准确掌握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对于我国建筑业参与国际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规范针对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细分了采用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条件,对选择适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了必要的指引。
本文2024-07-31 15:14:24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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