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下的设计优化如何处理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7浏览:87855收藏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6月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对于向发包人提交合理化建议没有任何义务,通常承包人只有在通过合理化建议可以从中获利时才会提出。例如:合理化建议可以降低合同价格,但与此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可以明显改善工程质量,但也同时需要提高合同价格;可以明显缩短工期,同时也降低承包人的成本;等等。因此,本规范规定了承包人的设计优化以是否满足或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作为分界线,定义是否应形成合理化建议,报发包人及其原设计人同意。这包含两层意思:

(1)承包人的设计优化满足发包人要求,即不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通过设计优化形成的利益归承包人享有,这正是工程总承包特点的体现。

(2)承包人的设计优化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改,应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评估,认为该建议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时,发包人同意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此时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由发承包双方分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工程变更,如由此有可能发生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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