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时间如何确定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7浏览:68199收藏

规范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提出“可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件在第17.5.1条均规定: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18.3.3条的规定,工程接收证书是在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监理人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5.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从时间规定来看,如加上验收时间,42天与56天都在两个月左右。从名称来看,前者是“竣工付款”,后者为“竣工结算 ”,内涵又存在重大差异,前者是付款,与支付同义,后者是结算,与支付又有时间差距。不知上述合同范本出于什么考虑,根据什么依据规定。我国工程结算的久拖不结是否与此有关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按此规定,验收合格的,是支付价款。《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难道不包括合同价款结算文件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也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也有类似规定。而合同范本基本上采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语言描述和程序,明显与我国法律、相关文件及实践不相符合。

此外,采用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结算申请单与我国法律与相关文件和国家标准的用词不吻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的用词为“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为竣工结算报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竣工结算文件 ”。按照习惯,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步骤,经发承包双方办理认可的结算文件,表示双方对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应予支付价款的清算和认可,呈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双方的结算文件支撑,仅谈支付在司法实践上反映的是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意味着发承包双方还未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更是十分关注。因此,本规范对竣工结算按照上述文件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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