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计价对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何确定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7浏览:92828收藏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客观要求,发承包双方按照完成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办理期中结算,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 号)的规定,将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调整为“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可见,在确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高于80%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由于本规范将工程总承包的计价基础控制在相应的发承包阶段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所对应的发包工作范围之内,如对应实施,一般不会发生超概的情况,因此,除合同中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3%以外,可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到97%,采用工程质量担保或保险的项目,其期中结算的金额也可约定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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