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结算如何实现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与支付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历来为发承包双方所重视。发包人的拖延结算与支付进度款,将构成违约,合同纠纷由此产生,最后必然是双输结局。
(1)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沿革。
由于建设项目建造金额一般较大,工期较长,早在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实行预付备料款制度,对结算实行“按月结算、分段结算 ”、完工一次结算等针对 不同工期的结算制度。2004年,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一步将进度款明确为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与支付、分段结算与支付,但其重心还是放在竣工结算。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义期中结算,试图与工程形象进度及质量检测结论挂钩,做实进度款结算。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202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此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建设部门相继发出了推行过程结算的文件。2022年6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2)期中结算与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重竣工结算、轻期中过程结算的思维根深蒂固,特别是财政、审计部门对投资的监管重心仍是竣工结算,导致国有资金项目的发包人往往选择经财评或审计的竣工结算作为支付依据。
②现行合同示范文本没有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仅有进度款支付条款,带来合同约定的缺失,而没有结算,何谈支付,结算是算账,支付是给钱,二者是有区别的。
③计价方法不利于期中结算,本来我国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做实期中结算打开了大门,但材料价差调整、营改增后的计价方法都较为烦琐,制约了期中结算的实施。
④发包人不按约进行期中结算与支付的违约成本太低,导致进度款拖欠越演越烈。
⑤对期中结算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不管是期中结算、终止结算还是竣工结算,都是结算,实质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就已说明了双方达成的结算具有法律效力。
(3)健全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机制。
①财政、审计等工程建设投资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转变投资管理理念,适应不同发承包模式下过程结算的需要。
②工程建设各类合同范本应增加过程中期中结算这一环节,使期中结算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保障期中结算依约进行。
③期中结算应采用工程形象进度与质量检测的阶段相一致,便于划分工程进度节点,避免质量争议影响过程结算。
④工程计价规则应有利于期中结算的办理,例如合同价格应包括税金,应采用指数法进行价差调整,防止计价争议影响期中结算。
本规范针对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的特点,规定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的里程碑约定“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办理进度款结算,并采用指数法调整价差,如此大大简化了过程结算程序,可以有效避免产生结算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自过程结算的要求提出来以后,又出现将进度款结算、期中结算、过程结算对立起来找差异的研究。那么,透过现象看本质,进度款结算不是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不是在过程产生的,三者之间有实质性的区分吗?过程结算不是一个口号,如果我们不转变观念,不改进现行计价的烦琐方法,过程结算可能又将流于形式。
本文2024-08-07 08:59:25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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