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下浮”为什么不适用工程总承包项目
“费率下浮”一般指按照项目所在地或行业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并结合造价信息计量计价后进行下浮的计价方式。这一方式是典型的事前不算账,事后算总账,完全违背了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的基本逻辑。
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与交付标准是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时应当具备的基本前提。采用施工总承包,其载体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投标人据此报价形成工程量清单下的单价合同,承包人照图施工计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总承包,其载体为发包人要求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由投标人据此报价形成总价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通过优化设计控制成本,达到交付标准,实现建设目标,风险特别是计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而费率下浮既无发包人要求,又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设目标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计价基础置于由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来计量计价,还由发包人承担计量风险,这是什么逻辑关系?而施工总承包下的施工图文件是发包人提供的,由其承担计量风险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近年来不少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费率下浮的方式计价,造成投资失控、结算难办、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甚至初步设计,除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变更外,以及发承包双方特别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在工程结算时量、价均不宜再作调整。对此,本规范已在多处进行明确。例如:
(1)第3.1.2条:“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2)第3.2.3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3)第3.2.7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4)第3.2.8条:“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 ”
本文2024-08-06 10:47:39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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