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不需要“暂估价”吗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4月版
“暂估价”源于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1.5.5条,其定义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随后,此概念在2008版和2013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被采用,但其针对的对象是施工总承包下由于施工图设计滞后或设计深度不够,在招标时对部分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价格一时无法估价所形成的、不在投标人报价范围,须待施工设计文件确定后再调整合同价款的一种机制。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照搬施工合同条件的“暂估价”不妥。前者将“工程量清单”改为“招标文件”,后者改为“项目清单”并增加了专业服务内容、扩大了暂估价的范围,未注意到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两者的区分,例如:
(1)混淆了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范围的界限。如材料、设备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下已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下,工程实施中具体采用什么材料、设备,在符合发包人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由承包人自行决定,而非施工总承包下由发包人决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在施工总承包下可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设置暂估价,而在工程总承包下,施工图设计甚至初步设计已由承包人负责,再以设计深度不够为由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符合工程总承包的内在逻辑。
(2)暂估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由谁招标是另一个难题。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范的对象来看,暂估价应由发包人负责招标和承担责任,这在施工总承包下是为了避免发包人以暂估价为名规避招标。但在工程总承包下,暂估价包含的内容已转由承包人设计决定,再由发包人负责招标,就割裂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范围。 因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时,对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招标。”对这一条可作多种理解:一是分包时对暂估价招标,那么不分包,是否可以不招标,如不招标,暂估价如何转化为合同价;二是如果招标,由谁招标,此条也可理解为由承包人组织,那么与《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此时需要关注的是,由总承包人组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如果中标价突破了暂估价金额又该如何处理。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暂估价”的规定并不是设置暂估价的规定,而是在暂估价达到招标的标准时必须招标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二次招标的方式确定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同价。因此,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图甚至初步设计已经由承包人负责的情况下,如再设立暂估价,将意味着整个建设项目的总价不确定,将会导致招标投标或谈判中的价格处于游离状态,不利于工程总承包的推行。因此,《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没有采纳将“暂估价”列入本规范。
本文2024-08-06 10:47:01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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