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可否约定工程变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调整合同价款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3浏览:71031收藏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4月版

鉴于预备费定义的基本预备费范围是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因素构成的工程变更、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其费用通常在估算中占8%左右,在概算中占6%左右。因此,在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含预备费为风险包干费用)时,发包人可在发包人要求的风险提示中注明: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在签约合同价的5%以内,或发包人要求、初步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在签约合同价的3%以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这样做应当注意的是:发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示,并将风险幅度设置在小于预备费的基本预备费之内,以便承包人据此测算风险负担,理智地进  行投标报价,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形成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样做的好处是进一步明确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担,避免或减少合同价款调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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