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可否包含勘察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3浏览:69168收藏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2月版

在本规范面向全国征求意见中,有的以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未包括勘察为由,建议工程总承包不应包括勘察。但工程建设自有其客观规律,勘察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工程总承包中不可能缺席,也不应该缺席。因为,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就是由承包人统一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可以有效地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从而提高生产率。工程总承包可以包括相应的勘察工作,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公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其在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对包括勘察在内的内容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实施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鉴于我国关于勘察设计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技术标准规范健全,因此,本规范未采纳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相应勘察工作的意见。

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带来的生产率提高是承包人测算成本、投标报价应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变量。若承包人在勘察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了可施工性的问题,将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报价的竞争力。工程总承包模式将勘察设计工作纳入到承包范围以内,给承包人开展设计的可施工性研究提供了便 利,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成为了承包人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工作范围,完成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编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中勘察设计的分工作可作以下划分:

(1)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勘察工作是否列入发包范围作出选择:一是将全部勘察工作委托勘察人单独实施;二是按本规范规定的分工在合同中约定;三是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与设计深度匹配确定勘察工作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2)发承包双方按照发包阶段确定工程总承包下的设计范围,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设计是施工的灵魂。从设计施工分离到设计施工一体,工程总承包模式强调了设计这一上游环节在工程总承包的必要,其应用显然有利于设计单位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主导作用,及其带来的总体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工期控制的优势,以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施工是设计的落实。工程总承包模式强调了施工向上游环节的拓展和延伸,其应用显然也有利于施工单位充分发挥其现场管理、成本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优势,推动施工单位不断强化工程建设总体策划与宏观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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