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求》可否修改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2月版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建设项目,承包人设计并经发包人审查后的施工图,是详细界定合同标的物的关键成果。尽管合同约定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但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应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即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判断变更是否发生的基准亦为《发包人要求》。总价合同的签约合同价的对价工作内容包括合同明确的工作和合同隐含的工作,变更主要来源于《发包人要求》的改变。因此,发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修改属于变更问题,而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补充和完善,则容易引发发承包双方关于“变更或优化认定问题”的争议,故发包人在该阶段应尽量减少对《发包人要求》的再次完善。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影响下,“设计变更”等于“价款变更”的观念支配着我们的思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就是对这一观念的规则化表达。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合同所指的设计变更一般指施工图设计,但是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价款的对家不再是施工图纸,而是更加偏重于目的性的《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不在必然成为工程变更的理由,还需要进一步认定是否涉及《发包人要求》的变更。由此可见,《发包人要求》发生实际变化的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格。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如何界定《发包人要求》的范围,也就是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明确边界,将成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焦点。在实践中,存在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发包人要求》过于简洁与粗略,甚至没有《发包人要求》,这将导致发承包双方对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更大偏差的可能,也可能导致承包人建设的工程根本不符合发包人的预期。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发承包人双方而言都是重大损失。
本文2024-07-31 15:21:14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zaojiazhe.com/article/14.html